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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豪紀念書院 -
書院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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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0日 自由時報 賴世剛
日昨,台北市長郝龍斌突然宣布為獎勵四、五層樓老舊公寓實施都市更新,進而放寬容積達原來法定的兩倍之多,引起業界及學界的一陣討論。當大家的觀點關注於此舉對台北市都市環境所帶來的衝擊時,筆者認為我們更應該探討的是容積獎勵的法源基礎。
容積是一種兼具法律及經濟意義的財產權,它隱含著財富的擁有及分配。有關財產權權利的原由,可來自文化及社會的合法性,例如最近常被討論的死刑是否應廢除;政府,例如郝市府此舉的容積獎勵;以及公共領域的獲取,例如國際間經濟海域的劃分。顯然地,容積獎勵的法源基礎係來自政府運用其基於武力壟斷性的警察權而為之。問題是,這些額外容積所創造的財富,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應如何分配?這個問題所牽涉到的更寬廣議題是,是誰才真正擁有台北市?
雖然由於財產權分配的複雜性,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台北市應屬於全體市民所擁有,而不是台北市政府或市長一人所有。
眾所周知,政府介入的時機,乃在於當市場失靈之時,例如當公共設施等集體財提供不足之時。在沒有政府介入的合理性之下,郝市長此次所推出的容積獎勵措施顯然缺乏正當性,而它所凸顯的問題是,台北市是屬於市政府所擁有,而不是全民共有。 |